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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娃哈哈”商标争议案  

“娃哈哈”商标争议案


  争议人:杭州娃哈哈营养食品厂
  被争议人:杭州云峰化妆品厂
  争议人商标:
         
  使用商品:第30类营养粉等
  被争议人商标:
          
  使用商品:第3类化妆品

  争议理由:我厂“娃哈哈”商标与杭州云峰化妆品的“娃哈哈”商标属同一地区,容易被误认为我厂的系列产品。“娃哈哈”注册商标属于我厂首创的全国唯一的注册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娃哈哈”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儿童营养液,同时具有美容效果,杭州云峰化妆品厂侵犯了我厂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损害了我厂的利益,欺骗了消费者。
  被争议人答辩理由:我厂是在3类商品上首先注册“娃哈哈”商标的。营养食品与化妆品在性能、用途、使用方法、制造技术上都截然不同,根本不存在类似商品的争议。在同一地区但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名称的情况并不少见,如上海卷烟厂生产的“中华”香烟,上海牙膏厂生产的“中华”牙膏等等。并不会因商品相同而造成混淆,何况两者图形根本不一样。
  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决结果:被争议商标予以撤销。
  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决理由:“娃哈哈”儿童营养液、营养粉是杭州娃哈哈营养食品厂精心研制、开发的儿童营养食品。娃哈哈一词为该厂独创并使用在儿童食品上的商标,经大量的广告宣传,使其在同类产品中享有较高声誉,并由于娃哈哈一词的独创性及宣传效果,使“娃哈哈”商标在消费者中享有较高知名度。
  被争议人杭州云峰化妆品厂在第3类化妆品上注册的“娃哈哈”商标与争议人的“娃哈哈”商标使用商品虽不属类似商品,但以争议人“娃哈哈”商标的独创性和消费者中的周知程度来看,易使消费者造成产源误认。综上所述,杭州娃哈哈营养食品厂对杭州云峰化妆品厂注册的第545209号“娃哈哈”商标所提争议理由成立,该商标应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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