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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商标基本问答知识 > 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之所以与商标法关系密切,是因为众多不正当竞争行为均涉及利用他人商业信誉,而重庆商标注册的商标其价值就是凝结在商品上的商业信誉。由此可见二者之间存在着非常紧密的联系。在现实中,有些行为既可以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又属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这在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己有充分反映。该法第5条第(1)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为“假冒注册商标”。这种行为显然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当然,这里的假冒行为是针对他人商标的假冒行为,而不是以未注册商标假冒注册商标,即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
关于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竟争法的关系,多年来学术界一直存在着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有人认为商标法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补充,商标法是附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个特别法。但也有人持相反的看法,认为反不正当竟争法是对商标法的补充。这两种相反观点并存的事实本身,就说明商标法同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存在着错综复杂、相互交叉的关系。对于这一点学者们似乎是众口一词。我们认为,诚实信用是一切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基木准则,是民法的基木原则之一。违反商业道德,不正当地利用他人商业信誉的行为显然违反了这一原则。在法律上,一切不正当利用他人商业信誉的行为都属于不正当竟争行为。对此学术界并无太大争议。但是,并非一切不正当利用他人商业信誉的行为都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反过来,一切侵犯商标权的行为都在不同程度上利用了他人的商业信誉。可见在形式逻辑上,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显然只能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个子集。基于这种推理,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如果将商标法界定在保护商标权的范围里,那么商标法实际上只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个特别法。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考虑,反不正当竞争法被人们认为是知识产权法中的兜底法。即凡是其他具体的权利法无法或者难以调整的,都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规范。原因在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石就是“诚实信用”。但是实践中要证明被告利用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往往需要对很多证据进行综合判断之后才能得出结论,这一过程是非常繁琐和复杂的。为了将纠纷处理的过程简化,人们在总结现实中诸多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将那些通过归纳可以纳入权利法体系调整的行为从不正当竞争行为中抽出去,用静态的权利法来调整。这些权利法便是现在的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专利法等。事实上,无论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原告在能够通过静态的权利法解决纠纷时,绝对不会选择不正当竞争之诉。从这种将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有选择地挑出其静态部分,用权利的方式加以“固化”,使得人们可以通过简单的侵权诉讼来解决纠纷的过程中,我们完全可以感觉到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间的关系。
尽管如此,我们仍应看到,两部法律还是有其各自的特点的。通常依照商标法所产生的商标权,其权利效力是有严格的范围的。一般而言,商标权的效力只能延及到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类似商标。即使在有防御注册制度的国家,对允许防御注册的商标亦有非常严格的限定条件。相比之卜,反不正当竟争法的调整范围及其保护对象的约束条件相对广泛和宽松。对于那些违背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即使商标法中米明确规范,也可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提起诉讼。
当然,在具体的法律规范中,很可能在反不正当竟争法中存在着一些有关商标法的规定,而商标法中也有一些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内容。对于前者我们容易理解,因为商标法可被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别法。而后者的存在则是因为商标法不断发展的结果,比如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问题原本就应当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内容,因为商标权的效力仅及于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而驰名商标则需要给予跨类保护。这显然己经突破了传统商标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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